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障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与保障。同时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给与保障。
安全生产领域 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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